根据目前欧盟发布的法案QJL457-21/12/2021,EN 60825-1:2014/A11:2021 新版本标准将于2023年的6月21日开始强制实施。该标准规定了消费类激光产品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,以确保使用者的安全。
在新版本标准中,新增了消费类激光产品的定义。如产品被归类为消费类激光产品,那么它必须同时满足新标准EN 50689:2021 (Safety of laser products -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onsumer LaserProducts)的要求;
消费品激光产品定义
对于构成或包含激光或激光系统的产品或部件,该产品或部件是为消费者使用的,或者即使不是为他们准备的、但可能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由消费者使用的产品。典型产品包括扫地机、激光电视机、激光打印机、星空激光灯、激光笔等;
以下4类产品不包含在内:
1. 设计波长范围为380rm至780nmm、激光辐射可能投射到视网膜上、预期每日使用持续时间可能长达1小时以上的消费激光产品(例如:用于虚拟现实或增强现实应用的产品);
2.专业用途的产品、或者不会被消费者使用的激光产品;
3.包含激光的电动玩具产品(需要按照EN62115 进行评估);
4.Class 1C 的消费类激光产品(例如:激光脱毛仪、激光祛斑仪);
在满足EN 60825-1:2014/A11的基础上,还需考虑以下要求:
对于消费类激光产品,应符合EN 60825-1:2014+A11:2021的要求,包括工程防护、分类、标记和用户说明。产品应处于与预期功能相称的最低可行级别。并符合EN 50689:2021的以下适用要求:
1.吸引儿童的消费类激光产品:
a.吸引儿童的非电动激光玩具应为1类激光产品(电动玩具不在EM50689:2021包含的范围);
b.吸引儿童的消费类数光产品在人员可接近最近处,不得超过规定条件下,皮肤的最大允许暴露值(MPBskin);
c.除1类以外的任何类别的激光指示器(用于娱乐或指出物体/或位置的手持式激光产 品)不得是吸引儿童的消费类激光产品;
d.吸引儿童的消费类激光产品应符合ENIBC 62115:2020的电池安全要求。
2.其他消费类激光产品通用要求:
a.消费类激光产品的通用要求:对儿童没有吸引力的消费类激光产品,可以分类为1类,2类,3R类;
b.消费类激光产品不应是1类、211类、3B类或4类;
c.不得超过规定条件下,皮肤的最大允许暴露值(MPEskin);
d.用户在执行用户说明书中的维护程序时,不得接触超过指定激光等级的激光辐射。
3.Class 3R消费类激光产品的特殊要求:
a.激光产品不得是激光指示器(用于娱乐或指出物体/或位置的手持式激光产品);
b.应在用户说明中指出:为什么产品的激光安全等级分类为3R类;
c.产品在激光发射之前,用户需要有意识的动作(长按按钮、双击动作、按键开关。或通 过滑动或扭转解锁功能。)并且需要提供清晰的发射指示(LCD显示器上的符号、背光LCD照明或可见状态LED),以避免意外的激光辐射照射;
d.光束内观察对于产品的功能不是必要的;
e.波长应在400nm-1250nm的范围内。不允许附带1250nm-1400nm波长范围的附加辐射。如果产品发射的波长在两个波长范围内都有,产品必须是1类或2类;
1.产品在分类时应依据C6=1,进行简单保守评估;
g.对于400 nm至700 nm的波长范围,在连续发射(即没有小于0.25 s的脉冲)或脉冲发射的情况下,连续发射的平均功率或脉冲发射的峰值功率不得超过3R类AEL规定的5 mll,发射持续时间等于0.25 g。
h.对于700 nm至1250 nm的波长范围,在连续波发射或脉冲发射的情况下,连续发射的平均功率或脉冲发射的峰值功率不得超过3R类AEL规定的2 xC4 x C7 ml,发射持续时间t等于100 s。
(如果不满足a-h中的一项或多项要求,则该产品不应是消费类激光产品。)
*注:如果定义为对儿童具有吸引的消费类激光产品,可能会增加额外测试项(例如:需要在任意位置测量的激光辐射量,不能超过表A.5的限值等)。
标签要求:在满足EN 60825-1:2014/A11对于标签要求的基础上,需要新增:EN 50689:2021的标准号